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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不能构成累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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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姜代境、钱友美同志的《累犯构成新探》一文(载《法学季刊》1985年第4期)提出这样一种观点:“缓刑期满后,在三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罪,可构成累犯。”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该文所阐述的三条理由都不能成立。该文认为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可构成累犯的主要理由是“缓刑期满,不是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等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新罪,具备了累犯构成的要件。笔者认为,缓刑期满。
作者 柯葛壮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3期24-25,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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