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副产品的收购逐步实行了经济合同制,从单纯地用行政手段搞收购,改变为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相结合收购农副产品。中央决定对粮、棉、猪取消统购派购,改为合同定购或市场收购,是农副产品收购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从其主体看是以农副产品生产者为供方,以农副产品经营者、加工者为需求方的一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它包括预购合同、购销结合合同、议购合同以及粮棉定购合同,等等。处理好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纠纷,促使合同严肃履行,
出处
《现代法学》
1986年第3期54-56,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