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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计划、法律手段,控制投资规模,调节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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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控制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仅仅运用以计划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的办法尚嫌不足,还不一定能获得预期效果。这是因为,多年来我们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无经济效益,缺乏对其承担经济责任。长期以来,不仅对投资的使用,不检查其有无经济效益,而且使用后,即使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甚至给国家、人民带来长期的不胜负担的“包袱”,也没有任何人要为此而承担丝毫责任。这是造成争项目、争投资,进行重复、盲目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控制投资规模,而下面还是到处铺摊子、上项目,投资规模一再被突破。
作者 孙鹤年
出处 《财经研究》 1986年第9期62-62,共1页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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