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步入了新阶段,以及我国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企业已成为企业家们的当务之急。然而,由于长期的传统习惯之影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目前我们除了部份大、中型企业从“以法治厂”中尝到甜头,建立起自己的法律顾问室,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纳入了法治的轨道,而其余绝大部份企业尚未真正重视法律手段,当然更谈不上运用它来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从而达到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就我们上海来说,仅三千四百多个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而这些单位里的法律顾问大部份是属于“急诊医生”,即一旦纠纷起,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
出处
《华东经济管理》
1986年第1期81-82,共2页
East China Economic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