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国营企业调节税有这样的规定:“调节税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以换算后的1983年利润为基数,对基数部份依率计征,对增长部份继续实行减征,减征的幅度由利改税第一步的60%改为70%,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七年不变。”(《财政》增刊,1984年利改税专号11页,着重点是引者加的。)
出处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2期50-55,共6页
JOURNAL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