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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商品削价处理权下放给基层企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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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扩大自主权后,不少地方的商业行政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把原来按商品削价幅度、损失金额多少逐级上报的审批制度也随之取消了,把削价处理权全部下放给基层企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弊病较多。
作者 曹进堂
出处 《商业研究》 1986年第8期12-13,共2页 Commer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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