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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业内部调拨作价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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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物价局、商业厅2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国家定价的消费品调拨作价问题的通知》,对国家定价的工业消费品调拨作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产地批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出厂价格收购的商品,应执行规定的调拨扣率,不得擅自缩小。二、省内有些商品,工业因原料提价等原因,市场价格不能变动,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确有困难,在商业能够经营的前提下,经物价权限部门批准,需要商业适当让利的,以及有些市场比较紧缺的商品,产地批发公司计划外收购部份,也需要商业适当让利的,其调拨作价应区别对待:凡执行规定调拨扣率产地批发公司仍有利润的,调拨扣率不得缩小;保本甚至亏损的,采取销地对产地适当让情,由供需双方协商。
出处 《价格月刊》 1986年第6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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