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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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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标明“
作者 居丽莎
出处 《价格月刊》 1986年第3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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