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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重大违纪案件处罚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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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1月23日,国家物价局以[1985]价字398号文,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第三条第2款作出了解释。其解释如下: 对一般违纪行为和一般违纪案件的罚款仍按原规定不变,即: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的(非法收入在一千元以下,不含一千元),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一般违纪案一件的(非法收入在一千元至一万元。
出处 《价格月刊》 1986年第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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