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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定小化肥临时降价后财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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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7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小化肥临时降价后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报告》,明确规定了对小化肥降后的财政补贴办法: 一、对小化肥补贴标准确定为: (一)碳铵按地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每吨按26元至30元补贴;
作者 石远声
出处 《价格月刊》 1986年第10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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