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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苏和中国的律师制度比较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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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律师组织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因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反映的是维护资本自由的客观要求,故而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律师并不都为国家服务。他们拥有私人办事处或事务所,即使参加职业律师协会,目的也只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英、美、日等国家,不仅律师人数众多,就是律师工作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方式,也与社会主义国家大不相同。英、美国家没有建立律师协会的统一原则,特别是英国,律师制度不同于共他各国。
作者 乐瑞详
出处 《国外法学》 1986年第6期56-6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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