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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行死刑资格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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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美国一家法院在肯顿诉格里逊案中(一个可处死刑的案件),拒绝持废除死刑观点的人参加陪审团,提出了"死刑资格陪审"的问题。认为只有不强烈反对死刑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可处死刑案的陪审。法院采取这一行动的根据,是一九六八年威勒斯布恩诉伊里诺斯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在一个可处死刑的案件中。
作者 李贵方
出处 《国外法学》 1986年第6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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