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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破产法概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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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邦德国破产法制定于1877年2月10日,它由初级法院的特定部门实施。在这个领域里,主管部门的法官都是些很有经验的专家。破产意味着根据一项特别程序作出决定,使债务人陷于破产的境地,这就是破产程序。主管法院通常叫做破产法院,破产人或破产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叫做破产管理人。联邦德国破产管理人与英国的破产管理人很相似,但他不是受托管理人,因为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授予给他。
出处 《国外法学》 1986年第3期6-1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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