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活动当事者的任何经济行为,都要受到一般的普遍的社会规范或标准的约束,超出了规范的要求,就是经济行为的变态。如果这种变态,不是个别的、偶然的或短暂的,而是社会大多数经济活动当事者普遍地出现了的变态,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行为的质的变态。一般地说来,经济行为质的变态,是不能用经济活动当事者的思想不正确等主观原因来解释的,一种变态行为取得了社会广泛普遍的表现,预示了造成这种质的变态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探求这种经济原因,寻找纠正质的变态的对策。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1986年第5期10-13,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