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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通是贪污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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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本案定性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名被告人是无罪的,理由是:朱鹤云是法人代表,赵伟通是个体专业户,双方都有权签订或修改合同,无需上级领导和生产队社员的同意。国家对承包合同的分成比例无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分成比例最高可达五五分成。朱、赵二人均同意修改合同增加乙方的收入,按修改后的分成比例乙方所得也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作者 张奕
出处 《法学》 1986年第9期28-29,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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