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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通不能作为贪污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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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伟通能否作为贪污共犯,笔者就该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如下: (一)赵伟通与生产队签订育蚌合同时,认为分成过低,生产队长朱鹤云允诺育得好,可给予奖金,育成后朱主动兑现。赵伟通询问朱有否通过队员,朱表示由其处理,赵为了做到合法化,提议将修改的合同公证,这一事实证明赵的思想上不存在参予侵吞集体财产的故意。
作者 张渝生
出处 《法学》 1986年第9期31-32,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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