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始社会存不存在法?法是不是先于国家而产生?法的产生和阶级斗争有无关系?这是当前法理学界讨论法的本质问题时所涉及到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我们认识法的本质的出发点。有关法的其他问题的探讨,如阶级性是否法的本质,如何确定法的概念,以及如何认识法的发展前途等问题,都离不开对法的产生的正确认识,可以说它是我们认识有关法的其他问题的钥匙。因此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在这一问题上。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6期46-48,61,共4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