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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应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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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1月,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决议特别指出: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应成为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多数干部认识到。
作者 陈天池
机构地区 上海市法学会
出处 《社会科学》 1986年第4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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