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紫阳同志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说:“要抓紧各项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逐步使各项经济活动都有法可依。”为此,对经济法的性质作些讨论是必要的。本文拟就此作点初步尝试。 法律产生于一定经济关系的需要,一经产生便调整着一定的经济关系。正如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
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4期23-27,共5页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