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如果我们承认真、善、美都是人类主体性自由的对象化形式的话,那么一般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就具有如下现象学的结构:(1)自我意识是人类思维和语言体系中最普遍、最深刻的意向性事实(die intentionale Tatsache),正是这一点使康德在现象意义上提出了“人为自然界立法”的先验原则,并诱使胡塞尔一步步背叛了他自己对于现象学的纯“描述”性的规定,而回溯到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但无论如何,人通过语言将自己的概念和表象自由地与自然界区别开来,并将客观世界作为“意义”与自己的主体性不可分割地、均匀地“混合”起来。
出处
《哲学研究》
1986年第8期75-80,共6页
Philosoph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