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集资是指在传统的资金渠道(如国家财政、银行)以外,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从社会聚集各种闲散的、间歇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所有资金活动的统称。从性质上说,社会集资包括有偿和无偿两大类。有偿性集资,是指集资以后依据有关协议规定还需偿还的(或还本付息、或分取红利)集资项目;它属于直接信用的范畴。而无偿性集资,除极少一部分属于自愿外,绝大多数是通过各种行政分配方式实现的。
出处
《金融研究》
1986年第3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