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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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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出处 《南方金融》 1986年第4期8-12,共5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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