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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检、法、司”分权制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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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检、法、司”实行司法分权制原则是我国人民民主司法体制的组织形式我国法律规定,统一的国家司法权划分为各个组成部分,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行使。这是司法分权制的司法体制。分权制。
作者 霍震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5期112-117,共6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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