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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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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九月一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新的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办法规定工交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必须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流动基金补充制度。贷款要有必要的担保和有适用适销的物资做保证。办法对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划分了种类,即分为周转贷款、流动基金贷款、临时贷款、卖方信贷、票据贴现贷款。
作者 邝永渠
出处 《南方金融》 1986年第10期26-26,共1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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