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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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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第三条股票、债券转让(向本单位职工发行的只限于本单位),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是我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贴现业务。
出处 《南方金融》 1986年第12期29-30,共2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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