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不仅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而且强调“必须坚决保证广大职工和他们选出的代表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这就提出了一个值得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并尽快解决的重大课题,即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如何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证职工参加管理企业的权利,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本文对此问题粗谈浅见。
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6期8-12,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