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人,《释文》解为“有罪见徙者”。《隋书刑法志》说:“流刑谓论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理之差”。这就是说,因罪而被流徙者,均谓之流人。关于明代四川籍流人谪戍辽东,《明实录》、《辽东志》、《全辽志》等均有记载。那么,他们是在怎样一种情况下被谪戍辽东的呢?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有明一代所实行的残酷的流人政策。明初规定,犯有二十二条“合编充军”罪中的任何一条,都可定罪充军为流人。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1986年第6期90-93,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