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讲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暂行规定》中第七条规定:“轻工业集体企业在缴纳国家税收和完成上级联社规定的上缴任务以后,留下的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这是进一步搞活集体企业的重要保证措施。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留利的支配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企业留利归企业自行支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作者 集言
出处 《轻工集体经济》 1986年第1期45-46,42,共3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