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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土地价格制定的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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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土地不象其它一般商品那样是劳动产品.它是自然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虽然许多土地已被劳动加工过,但是第一,处女地仍然存在;第二,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时,原来在土地上的投资而形成或增加的某种使用价值,并不一定为现在所需要,有时甚至会构成负使用价值.譬如,农业企业向工业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过去在土地上所兴建的水利设施以及通过深耕、多施农家肥等措施而给予土壤结构的改善等等,对后者不但无益,反而会导致土地平整费用的增加.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然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此一个企业就不可能为自己并不需要的负使用价值支付价格.
作者 阿尔曼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经济系
出处 《江汉论坛》 1986年第8期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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