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者”如果作为概念存在,它应该是对客观存在的这类人的本质特征的正确反映。但是,行为者的特征只能从行为中得到表现,获得规定。所以客观存在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应该是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从目前比较一致的倾向看,“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如下行为:即无关者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显然,这是一种大致描述,根据这种描述,合乎逻辑地只能把“第三者”定义为:“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人。”要使“第三者”这一术语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关键应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分析。通常不外包括三个层次,即不道德、违法、犯罪。“第三者”插足作为婚姻家庭关系范畴内具有不正当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特征的行为,也具有这三个层次,并且,每个层次中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在人们的道德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不道德”这个层次,属于“婚外恋”;
出处
《社会》
1986年第1期58-58,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