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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任意把企业资金扩大为联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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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部分重新恢复的二轻、手工业联社,把所属集体工业企业的资财,不加区别地、笼统地采取了“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的做法。也就是说,把全民企业在改革中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做法,即:“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做法,套用到集体企业之中。
作者 金士林
出处 《轻工集体经济》 1986年第4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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