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摘录)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会议根据《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一致同意,在不增加基层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收入的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情况,分别提取一定数目的管理费和教育、福利基金上交全国总社。提取上交的办法,可按5%的比例或者定额包干的办法,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根据轻工业集体企业第三届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工作报告决议,理事会认为,对全国总社历年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包括借给已被划走企业的款项,都必须认真清理。
出处 《轻工集体经济》 1986年第8期14-1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