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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政府颁发新的“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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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四年四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简称十二条),对放开、搞活工业经济,特别是搞活城乡集体经济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而打破了七年徘徊的局面,创历史最好水平。今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两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遵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于的自治权力,对“十二条”做了必要的补充修改。例如明确规定发展集体经济是“七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短期内使集体经济有一个大发展;把技术改造提到了战略地位,决定“从今年起,固定资产折旧费留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允许企业按产品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费;
作者 陈立权
出处 《轻工集体经济》 1986年第9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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