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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荷兰两国税制的比较及其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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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税种和税制 瑞典、荷兰两国的税制,均属于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模式。“间接税”与“直接税”并用。间接税有增值税与消费税;直接税有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种有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工资税,机动车税,证券交易税。两国不同的税种,瑞典有森林税,荷兰有法定交易税和不动产税。此外,两国还通过税务局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作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此项收入占预算收入的比重很大,瑞典为20%,荷兰为36%。
作者 韩绍初
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1986年第1期24-29,共6页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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