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仅可能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往往还会使对方遭受可得利益方面的损失。在我国,对于经济合同的违约方应否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人们尚有不同看法。本文拟对此提出一点见解。目前,不赞成在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中包括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这一主张的根据是:在理论方面,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宗旨,首先不在于对局部利益保护备至,而在于促进和保障国家计划的全面完成;通过赔偿直接损失就可以起到制裁违约方、促进合同履行的作用,同时也就对受害方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充分保护。其次。
出处
《法学研究》
1985年第4期63-65,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