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六六年,江西省百货、文化用品大商品的地区差价进行了调整、改革。将地区差价中的利润取消,地区差价只加费用,不加利润;只在第一个流通环节(即从产地批发站调到下一个批发单位时)加经营费和运杂费,第二、第三环节都只加运杂费,不再加经营费;省外产品第一个环节加经营费4%,省内产品第一个环节加经营费1%。从一九六六年到现在,已近二十年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现行的地区差价原则,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不利于商品流通。特别是第二环节的批发企业,对地区差价的再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结合运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