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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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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4年11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1984)163号文件,批转了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轻工业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策法令和国家计划指导下,集体企业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吞集体企业的财产,无偿调用劳动力。
出处 《价格月刊》 1985年第1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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