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把全民所有制经济看作是一个大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似乎这样才能保持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体制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应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很多同志作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不过,在研究问题的方法论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是值得讨论的。有些文章中存在循环论证,把论题当作论据,把现象当作本质,把具体的做法当作理论。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独立性的根据问题就难以从本质上找到理论的回答。有的同志为了论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必须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以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国营企业的产品还是商品为论据。其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为什么存在商品交换,本来就是应该论证的一个关系到企业自主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为什么存在商品交换,有的同志则认为其原因是企业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这里,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又成了论证的前提。这样。在结论与前提上兜了个圈子,并不能使认识深化,还是使人得不到信服的回答。
出处
《中州学刊》
1985年第5期14-79,共2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