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需求是否也是参预决定市场价值的一个因素?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是怎样的涵义?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统一决定市场价值,这样提法对不对?本文试图对这几个问题提供尽可能简要而十分明确的答案。这些问题,笔者曾经与一些同志进行过争论。现在看来,与我争论的同志,在其论著中力图强调:“供求关系是社会价值确立方法的前提”。这是正确的,在阐述马克思价值理论和一些重要思想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一点,我过去是认识不足的。主要是由于当时对这个问题并没有彻底搞清楚,所以,虽然现在看来,我过去的论点和论据,基本上依然可以成立,但确实并没有把问题说清楚,以致使卫兴华同志对我的文章得出这样的印象:“他对经典著作的某些论点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原意。他对我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也未弄清楚,甚至把我所反对的观点,当作是我所主张的观点”。“宋承先同志用了一页的篇幅转述我的基本论点,但不切原意”。本文主要是根据我近年来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环绕争论中涉及的少数关键问题,阐述我的看法,尽可能避免占用篇幅再重复过去已经讲过的东西。但看来最好还是先在这里说明一点:我过去和现在认为值得商榷的是卫兴华同志的如下论点:“如果供求关系产生了异常的不平衡现象,……那么,商品的社会价值就可以不由平均条件的劳动耗费即平均价值来决定,而是由劣等条件或优等条件的个别价值来决定了”。我过去和现在的论点很简单:(1)市场价值(即社会价值)这个范畴本身的涵义或定义,就是指的是,供求平衡时会有的成交价格。(2)供求不平衡,不管“只是一般的不平衡”还是“异常的不平衡”所决定的成交价格,即使这个成交价格恰好等于劣等条件或优等条件下的个别价值,这种由供求异常不平衡所决定的成交价格,不能认为是市场价值(即社会价值),而应该认为是与市场价值偏离的市场价格。这两点本来似乎应该是很难引起什么不同的看法的,但事实上却出现了很大的纷歧。所以,后面的行文,着重点在于说明之所以产生纷歧的主要根源,即如何理解大家都引证的马克思有关论述的含义。
出处
《学术月刊》
1985年第4期19-29,18,共12页
Academic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