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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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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安石(公元1021—1086年)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他领导了我国历史上震动一时的“熙宁变法”。由于遭到司马光为首的旧封建官僚地主的激烈反对,最后终于失败。然而这次伟大的改革,却起着推动历史前进的一定作用,给后代以教训和重要的研究价值。因此列宁也曾赞扬说:“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列宁全集》第十卷第152页) 关于王安石的变法内容及成败得失与教训评价,已为历史家多所论证,我在这里就不必累言,现在就他的法律思想做些简论。 立善法子一国 则一国治 王安石十分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他给宋仁宗奏疏说:“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苟无至诚恻恒忧天下之心,则不能询考贤才,讲求法变。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上时政疏》)这段话强调了完善法制和选用贤才的极端重要性。他还认为要使国家摆脱衰败的局面,只有采用新法,才能适应新的时代需要。他说:“盖君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周公》) 何谓“善法”标准?他认为“于方今实为便,于古义实为宜”,即“善法”。他还认为“善法”,必简明扼要,以易于掌握执?
作者 王威宣
出处 《河北学刊》 1985年第3期54-56,共3页 Hebe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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