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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用好优惠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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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2年和1984年我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分别签订了相当于9380万特别提款权的贷款(相当于14,560万美元),期限均为20年。此外,我国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81年和1982年分别签订了信托基金借款,额度分别为4.5亿特别提款权和3.09亿特别提款权,利率为0.5%,期限为十年(第六年开始还款)。除第一笔4.5亿特别提款权借款已于1984年还清外,两项总计为54,069万美元,分别按6.9%、7%和0.5%的利率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914万美元。实际用汇可达5.2亿美元。这是一笔数目可观、价格优惠的资金来源,如能准确用于有创汇能力、生产周期短、见效快的产业部门,可以很快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出口换汇归还贷款。既使贷款于短时间不能见效,但近期可以明显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创出接近于国际先进水准的花色、品种,生产能占领国际市场的优质产品,能够间接还贷,也将对我国的经济振兴起巨大推动作用。但据了解,这项资金远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各地反映这部分贷款的用款额多则50%,少则不足10%,甚至出现少量"意志贷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作者 陈嘉钢
出处 《金融研究》 1985年第8期55-56,共2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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