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可见,法律和社会具有密切关系。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既是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依据。毛泽东同志曾正确地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
出处
《现代法学》
1985年第3期52-54,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