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刑诉证据理论中,通常把在刑事案件中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运用证据予以征明的案件事实,称做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由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的具体任务有所不同,因此,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对象也有所不同。审查批捕做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证明对象当然也有其自身的涵义和特点。对此,刑诉理论中尚没有明确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出现因把审查批捕证明对象的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以致影响审查批捕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审查批捕阶段的证明对象,
出处
《现代法学》
1985年第3期80-82,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