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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诉案件宣读被害人控告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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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季刊》1984年第1期刊登了罗志伦同志写的《审理公诉案件不宜宣读被害人控告书》一文。作者认为如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宣读被害人控告书,会“混淆公诉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的职能作用”,并提出“按法庭审理程序,在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也不应宣读被害人的控告书。”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现提出商榷。首先,应当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
作者 罗书平
出处 《现代法学》 1985年第1期78-78,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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