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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国营企业法明确厂长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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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宣布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受国家委托,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使企业成为集中统一的、充满活力的经济实体,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更好地落实经济责任制,保证企业生产行政工作高效率地进行的措施。
作者 黄奋志
出处 《现代法学》 1985年第1期79-80,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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