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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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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东欧五个社会主义国家(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波兰和南斯拉夫)都把开办合资企业视作调整其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政策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这些国家的有关部门颁布了灵活的合资企业法律。 1967年,南斯拉夫成为东欧第一个颁布合资经营企业法规的国家,这个法规几经修改。
机构地区 华盛顿特区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5年第3期25-27,共3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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