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半个世纪前,朱东润先生曾发表了《说‘衙内’》一文(1935年《文学杂志》第一卷第四期,近收入《中国文学论集》卷二).此文认为,元杂剧的“衙内”是“一种有权有势,彻上彻下的世袭武职”.这一概括大体上是确切的.然而,当进一步“臆测”“衙内”的社会内涵时,却表现出一定的片面性.此文还认为:“‘衙内’是当时的蒙古族兵官,而‘衙内’的行为,是蒙古兵官对于异族的迫害.”其根据有四点:一、“武职世袭的制度,直到元代,才算建立”;二、打死人不偿命,“是元代蒙古人法定的特权”;三、“打猎,这是蒙古人——也许连色目人——所有的特权”;四、“当时的蒙古军到处驻扎,所以蒙古兵官的势力,普遍地深入于一般社会,其虐害的影响,也连带地扩大.
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1期35-39,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