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这是春秋后期郑国在子产主政下一件伟大的创举,有利于打破奴隶主阶级的礼制,限制大贵族的特权,从而提高下层国人的地位,也是春秋时期在上层建筑领域内奴隶制瓦解的重要标志,对春秋各国都有很大的影响.因而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反对,他写了一封长信给子产,以"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为理由,认为夏、商、周三代的法律。
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1期75-82,共8页
Journal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