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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任认定监守自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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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俗称监守自盗),一向按贪污罪处罚。近年来司法界的一些同志提出,监守自盗和盗罪两者性质相同,而且前者的危害甚于后者,如监守自盗按贪污罪处罚,其结果会导致重罪轻罚,因此主张按盗窃罪定性。其根据是:对监守自盗定贪污罪曾有法律依据,但已失去法律效力;按盗窃罪定处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本文试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司法界的同行。
作者 吴文康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8期20-2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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