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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名称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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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以法治厂的需要,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立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但是,目前许多企业设置这一机构时,名称既不统一,又不准确,难以体现其性质。因此,有必要作些探讨,使之尽早统一。一个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机构的隶属关系、性质和职责范围,而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所使用的名称一般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室”、“经济法制科”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究其原因,可能是沿用司法系统“法律顾问处”名称的结果。
作者 刘丕烈
出处 《法学》 1985年第5期38-38,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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